右軍中賞罰之法,于舊史往往雜見而備存者。獨今令有兵衛,律有擅興,自漢以來,沿革掇定,隨世為異。
宋制,大將每出討,皆給御劍自隨,有犯令者,聽其專殺。兼置隨軍賞給庫或付空名宣符,有立功者,聽大將便宜爵賞,不待中覆。景德初,真宗垂意邊務,始增著賞格罰條。慶歷之后,陜西用師,上復詔近臣參定,比舊文益為詳密,頒于邊鄙,可為永式,與律令并行。今列于左。 賞格陣獲轉遷賜物等第叁陣:以少擊多為上陣,數相當為中陣,以多擊少為下陣。